发布人:牛龙 签发人:朱小强 发布部门:财务处 发布日期:2024-01-17
校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完善发票报销制度,防范票据报销中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不合规票据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同时减少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不合规票据造成的利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对我校财务报销票据做如下规定:
1.本着“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外来原始凭证为税务发票的,报销前经手人需根据票据种类,登录国家税务局网站,对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2.外来原始凭证一般应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非税票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票据,凡有以下情况的,视为报销票据不合法、不合规,不予报销。
(1)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应开具正式发票而开具其他票据的;
(2)自行消费烟酒茶等不得以单位名义开具税务发票,对可能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将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
(3)对公业务一般应使用对公转账,自行支付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提供支付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财务处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