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建立良好的校风、院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非毕业班学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班学生中评选。评选比例各为该班学生人数的4%,各班在按规定比例计算评选名额时,如遇到小数,一律按四舍五入法裁定。
第三条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条件全面衡量,择优评定。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20%名以前,且文化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主要课程成绩均不低于70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在集体活动和各类社会活动中表现出色,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能自觉经常地坚持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各项体育和文娱活动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良好。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同第四条的(一);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30%名以前,且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良好;
(三)担任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系分会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班级小组长及宿舍舍长等工作满一年;能积极主动出色完成所担任的工作任务,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同第四条的(一);
(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30%名以前;
(三)在校期间获得院级(含院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两次(含两次)以上;
(四)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不少于三次;
(五)能自觉经常地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和文娱活动及有关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具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本学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合格;
(六)具有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有正确的理想信念、较强的诚信意识,对就业持积极正确的态度,能按照有关就业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主动到国家最需要、最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地方去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资格:
(一)受到院、系各种纪律处分者;
(二)受到院、系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者;
(三)违反《商洛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理规定》被查处者
(四)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批评者;
(五)所学课程经考核有不及格者;
(六)旷课达到6次(含6次)以上者;
(七)累计请事假达30学时以上或请病假达90学时以上者;
(八)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未按规定完成社会实践活动任务者;
(九)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影响者;
(十)在评选过程中无理取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