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科学、公开、合理、全面的大学生素质评价标准,使大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商洛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现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和标准
第二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素质、能力素质和专业素质三个部分,在综合测评中所占比重依次为德育素质占20%;能力素质占10%;专业素质占70%。三项成绩相加为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三条 德育素质测评(满分20分)
(一)基本要求(10分)
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时事,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商洛学院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关心集体,乐于助人,作风正派,讲公德,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计分办法:
凡达到以上基本要求的学生,经评议可得基础分(不超过12分),再根据个人实际表现,按照加减分标准提出加减分方案,经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计入分值;最后以最高分视为满分20分,进行折算,以此类推计入学生德育量化总分;
第四条 德育素质加分标准(累计不超过10分)
1、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表现突出,积极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抵制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制止违法乱纪行为、按时参加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重大活动有一定成绩者加1分;
2、每学期政治学习和上课等集体活动出勤率100%(请假者公假除外)者加2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受校、院表彰的,每次酌情加1分;
4、学校组织的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优秀,每人次加0.2分;被评为校级、院级文明宿舍每人次分别加0.3、0.2分;日常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宿舍、最美宿舍等宿舍每人次加0.1分;义务献血者,凭献血证每次加0.2分(不按毫升计);
5、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等荣誉,按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4、2、0.5分;
6、班级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该班每人次分别加0.5、0.3分;
7、公众号文章投稿:院级加0.1分/篇,校级加0.5分/篇。(上限1分);
8、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每次加0.5分,校级和社会奖学金每次加0.3分;
9、参与设计黑板报、展板加0.1分/次;
10、参加运动会项目(方阵、趣味、国旗护卫队),每项加0.5分;
11、迎新志愿者加分以团总支学生会张贴公示为准,每次加1分。
第五条 德育素质减分标准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减5-10分。
①参加非法组织和各类传销者;
②张贴各种大小字报或散发反动宣传品者;
③制作、散布、传播黄色非法宣传品者;
④有其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言行者;
⑤通过网络散布有损于学院声誉和教师形象的言论者;
⑥因故被公安机关拘留或罚款每人每次减10分。
2、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者减2分;
3、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破坏公共设施减1分/次;
4、穿短裤,背心,拖鞋或带食品进入教室公共场所减0.5分/次;
5、浪费水电粮食减0.5/次。
6、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贷款者,每人扣5分;
7、政治学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减0.5分/次,无故缺席减1分。旷课、旷操、旷自习、旷早读每次减0.2分,以上情况一共出现3次及3次以上学院通报批评。请假、旷课或因医学隔离未出勤,扣全勤分2分,在此基础上每小节扣0.1分;病假上限扣2分,事假上限扣4分;
8、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每次扣3分;
9、学校或院组织宿舍检查,夜不归宿者每次扣1分。学校组织检查教室、宿舍卫生不合格的班级或宿舍每人每次扣1分;连续三次及以上被学校检查通报的宿舍每人扣5分;
10、因违反学校各种纪律规定受校、院级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分别扣3、2分,受校纪处分者,警告扣4分、严重警告扣5分、记过扣7分、留校察看扣10分;
11、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有以上行为者按原标准的二倍减分。
第六条 专业素质测评(满分70分)
(一)基本要求
1、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扎实用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
2、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加强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
(二)计分办法
1、专业素质成绩是指本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专业课、体育课及教学实践课(包括课程实验、课程设计等)的成绩。计算时取各门课程(包括体育课成绩)加权平均分乘以70%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公式为:
专业素质分=两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分×70%;
2、课程为全班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同一年级同一专业门数相同,考试内容相同。考查课及教学实践课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为90、80、70、60、50计算成绩;
3、补考后及格课程或重修合格的课程按60分计算,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课程按原不及格成绩计算;
4、缓考课程成绩不参与本年度的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能力素质测评(满分10分)
(一)基本要求(5分)
1、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强的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掌握未来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适应能力强;
2、团结协作,互助友爱,积极参与集体建设,集体荣誉感强;能主动地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在集体活动中善于与同学协作互助;
3、思维活跃,能独立思考问题,并对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关注相关学科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创新意识;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科研、文化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计分办法:凡达到以上基本要求的学生,经评议可得基础分不超过6分,再根据个人实际表现,按照加减分标准提出加减分方案,经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计入能力分值;最后以最高分视为满分20分,进行折算,以此类推计入学生能力素质量化分。
第八条 能力素质加分标准(累计不超过5分)
1、在核心、重要、普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按级别分别加5、3、2分;在省、市、校、院报刊上发表文章,分别加2、1、0.5、0.2分;
2、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大创”师范生微课等各类竞赛活动的学生按参赛级别和获奖名次加分。按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的档次,省级比赛分别加4、3、2、1分,市级比赛分别加3、2、1、0.5分,校级比赛分别加2、1、0.5、0.2分,院级比赛加1、0.5、0.2、0.1分。凡获得国家立项者加2分,省级立项者加1分,校级立项加0.5分(项目结题,同上);
3、参加文艺体育比赛,按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的档次,省级比赛分别加4、3、2、1分,市级比赛分别加3、2、1、0.5分,校级比赛分别加2、1、0.5、0.2分,院级比赛加1、0.5、0.2、0.1分。体育比赛破全国记录每项加5分,破省高校记录每项加4分,破学校记录每项加3分(同类活动中加分取最高值,不得累加);
4、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公益、“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每次加0.2分;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按省、市、校、院分别加3、2、1、0.5分;担任活动礼仪,加0.1分/次(上限1分);
5、本学年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加1、2、3分;取得普通话证书加0.5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1、2分;取得教师资格证加2分;取得其它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或行业等级认证(包括心理咨询师、会计证、文秘证、工程师有关证件等),每次加1分;驾照不记分;
6、担任团学干部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按校、院、班团学干部,每学期分别加1、1、0.5分,舍长加0.3分,担任学校社团负责人加1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获得校、院大学生团学组织优秀工作者分别加0.5、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7、具有某方面特长或创新能力的学生,为学院争得荣誉者酌情加1分。
第九条 能力素质减分标准
1、凡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集体活动或义务劳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在各种比赛中,违反比赛道德,破坏赛场秩序或弄虚作假者每次扣2分;
3、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发现各种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报告者,视其情节每人每次扣3分;
4、宿舍卫生检查被学校通报者,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减1分,被学院通报者,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减0.5分;教室卫生检查被学校通报者,值日生每人每次减1分,被学院通报者,值日生每人每次减0.5分。
第三章 测评办法
第十条 德育素质和能力素质的基础分评议由同学相互评议、班级测评小组评议、辅导员评议三部分构成。所占的权重分别为50%、30%、20%。具体评议办法由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同学互评成绩=[全班学生对该同学评议分数之和-(2个最高分之和)-(2个最低分之和)]÷[全班学生数-4]。评议时,给每位同学的评议分数要合理拉开档距;
第十二条 评议分=同学互评成绩×50%+班级测评小组评议成绩×30%+辅导员评议成绩×20%。评议分以百分制计算后折合成标准分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核实提出加减分建议并向班级公布,征求广大同学意见,无异议后计入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四条 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除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代表参加外,还必须由学生选举产生同等数量的学生代表参加,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成员不少于该班学生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条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全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及测评结果的汇总、审核、申诉受理和上报工作。测评中应依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标准计分(各项记分只取小数点后两位数),排出名次,及时将测评结果向全班学生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接受学生的质疑并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诉,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照测评结果如实填写《商洛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一式二份,经院级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由院上保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