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全省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商洛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既是我校专门从事学生工作的管理干部,又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是大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生为本工作理念,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 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作风正派,生活严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并善于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学生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针对学生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辅导员要牢记使命,勇于担当,积极履职尽责,做到爱国守法、敬业爱生。充分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对青年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引导、咨询、服务的工作职能。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要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从具备中共党员(预备党员)、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条件的人员中公开选聘。
第九条 根据学校在校生基本情况,按照师生比1︰200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根据学校在校生实际情况适时配备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
第十条 辅导员接受学工部和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双重管理,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辅导员的聘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查后提出聘任名单、聘任岗位及分工,报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审定,按照学校聘任程序聘任。
第十二条 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年龄、学历、专业、职称等结构分布。鼓励新入职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担(兼)任辅导员(班主任)。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辅导员在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换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调整的,需征求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处、人事处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辅导员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所带班级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对学生进行政策、法规咨询,做好学生的就业、生活指导等服务,全面围绕“三个深入”工作,经常性的开展学生与学院(学校)领导面对面交流活动,充分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所求,解决学生实际困难。积极促进家校共建,共同培育学生成长成才,确保思想政治教育的连贯性、协同性与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 负责党团建设工作。要积极做好大学生党团员的培养、推荐和发展工作。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带团建,加强团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十六条 负责学生学业指导和校风学风建设工作。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和校风、学风、校纪、校规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动力,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文明习惯。
第十七条 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学生干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议,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建设学生骨干队伍,发挥学生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负责所带班级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评定、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定和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学生的评优树模工作和违纪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特殊群体学生教育帮扶。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和思想上的困惑,特别是对有生理疾患、心理障碍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负责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以易班平台等网络思政教育新媒体为阵地,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教育学生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培养健全的网络素养,增强学生网上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增强政治敏锐性,努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妥善解决学生中发生的危机事件和突发事件。学生中一旦发生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稳定学生情绪,化解矛盾,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切实维护和做好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开展学生文体活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及志愿者服务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认真开展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择业观,做好就业咨询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工作研究与创新,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及相关学生工作赛事,不断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新经验,逐步形成浓厚的研究氛围,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理论水平。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在做好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同时,可以参与学生党课以及《形势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安全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初要制定班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计划,记录好《学生工作日志》《“三个深入”纪实册》,工作计划和总结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八条 深入学生实际,做到每周跟班听课一次,走访学生宿舍一次、参与学生活动一次,每月召开班会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组织并参加学生政治学习,开展与学生的谈心谈话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每学期与学生谈心的人数不少于所管理学生人数的50%。
第三十条 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议,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向学生做专题讲座一次。
第三十一条 经常检查教室、宿舍、清洁区的清洁卫生工作,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文明大学生、先进班集体活动,督促检查学生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调研与理论研究工作,聘期内至少在公开刊物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或者学生管理方面论文一篇。
第三十三条 参加学院党委(党总支)周例会、学工部学生工作例会及学校举办的相关专题会议。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与班主任分工协作,加强沟通交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班级建设。
第六章 辅导员的培养培训与职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辅导员培养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按步骤分阶段进行辅导员的培养培训,提高其素质和工作水平,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第三十六条 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之中,坚持开展常态化、规范化的培训工作,形成中省校院四级辅导员培训体系,努力提高学生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召开辅导员工作例会或经验交流会,针对学生工作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研讨和交流。
第三十八条 支持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积极选派辅导员到省内外高校进行短期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支持和鼓励辅导员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报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
第三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将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确保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1.学校将专职辅导员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考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将担任辅导员的工作经历作为选拔教学、科研及其它管理岗位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察任用。同时,对工作实绩突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辅导员可晋升为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正科级专职辅导员、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正处级专职辅导员。具体要求如下:
①新入职辅导员工作满2年,可晋升为副科级专职辅导员。②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工作满2年(或具有中级职称),且获得过校内考核优秀等次1次(含)以上者可晋升为正科级专职辅导员。③副科级、正科级专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符合聘任条件的辅导员在上一聘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生处、人事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人员予以聘任,享受相应职级领导干部待遇,离开专职辅导员岗位后不再保留副科级、正科级专职辅导员职级,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副科级、正科级专职辅导员转岗、调任的,按学校岗位聘用方案进行聘用,享受相关待遇。
④学校按在职在岗辅导员人数的8%设立处级专职辅导员岗位(含1名正处级专职辅导员岗位),纳入校管干部序列,按照《商洛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选拔任用。
2.学校将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考虑。按照《商洛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辅导员可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职称评审。评审时,充分考虑辅导员所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将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根据“单设标准、单列指标、单独评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章 辅导员工作考核
第四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纳入学校考核体系之中,考核工作由学工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依据《商洛学院辅导员量化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按照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二条 辅导员量化考核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由学工部组织实施,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部分,分别占70%和30%。
1.定性评价分为学校评价和学院评价两部分,其中学校评价占40%,学院评价占30%。学校评价由学工部组织考核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中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和全体辅导员召开述职考评会,按照《商洛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辅导员岗位职责,由被考核人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考核小组成员和全体辅导员以平时表现为依据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测评;学院评价由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组织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随机抽取所带班级学生人数的10%)进行测评,分别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测评。
2.定量评价包括教学工作量化、科研工作量化、发展性成果量化,各占10%。
第四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核测评结果由学工部负责汇总,依据量化结果定出等次。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连续四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班级、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
2.三次不参加学校或学院辅导员工作例会。
3.学生出现违纪、突发事件、心理异常、稳定安全问题等情况,辅导员不及时处理、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引发事端。
4.因个人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通报批 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对在学生工作日常业务、职业能力提升、学工理论研究、年终工作考核等方面表现突出、业绩优秀的辅导员参照《商洛学院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选办法》进行表彰。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有资格参与学校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国家级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工作考核不称职、经批评教育仍无法改进的辅导员,或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者,要按照学校岗位聘用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八章 辅导员待遇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辅导员可以参加学校、学院的相关会议,阅知有关文件。
第四十八条 根据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在保证其享受学校规定的津贴的同时,按照4元/生·月的标准设立辅导员岗位补贴(每年按10个月计),专职辅导员兼任学院团总支书记的按两个班(70人)计算工作量,按照《商洛学院岗位绩效工作管理办法》予以核发。
第四十九条 辅导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因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政务、党纪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商洛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